(1)凡我公司承建和改造、擴建的建設工程自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因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均負責維修。
(2)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
(3)本次項目的保修期限按規定為2年,是指從辦理交工驗收手續三日起計算;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其保修期限,按合同中的規定執行。
(4)保修期滿后,由工程技術部組織人員對建設單位進行回訪,并認真填寫“工程質量回訪計劃表”,報工程技術部備案。
(5)回訪中建設單位提出的質量問題,由工程技術部會同質量管理部提出意見,并填寫糾正預防措施表,交公司技術科組織整改。
(6)整改達到標準后,通知質量管理科復檢確認后,并將經使用單位簽署整改意見的“回復表”返回工程技術部復查。
(7)承諾工程的保修期為 2個采暖季。
(8)可為建設單位免費編制采暖家裝建議書及采暖使用手冊。
(9)可為用戶單位免費培訓操作維護人員
(10)我們對用戶承諾接到維修電話后,快速趕到現場,并在12小時內排除故障。
(11)在保修期內的故障,免收材料費和人工費,超過保修期的只收材料的成本費,免收人工費。
(12)對所有產品,例如壁掛爐、地暖、暖氣片等,實行終生跟蹤制
(13)我公司承接該采暖工程,是因為施工質量或是我公司提供設備或材料本身質量問題給住戶造成損失的,愿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